研究探索

高校拒不颁发学位证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20-04-14


案例:2011年,甲考入某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在校期间一直安分守己,各专业成绩均名列前茅。但无奈英语底子较差,始终无法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临近毕业,忽闻学校对未通过英语六级的学生不予颁发硕士学位,遂铤而走险,在2013年12月英语六级考试中作弊,但光荣落网,学校对甲做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公示于学校宣传栏。2014年4月,甲书面向某高校申请授予硕士学士学位,2014年5月,某高校作出校发(2014)21号《关于公布2014年春季学期本科学位评定结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决定授予2014届毕业生的3553名硕士学位外,还决定不授予甲等3人硕士学位,之后一直未予答复。
2014年12月,甲诉至法院,要求某高校履行法律职责,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问:
 1、某高校不予颁发学位证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某高校是否有权规定未通过英语六级不颁发学位?
 3、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哪些地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模式确定受案范围
概括式:
1、具体行政行为 
 2、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列举式:
1、肯定式列举
 2、否定式列举
 3、兜底性列举
行政主体:
含义: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能够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包含:
1、行政机关。权力来源于:宪法、组织法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权力来源于授权的法律、法规、规章
3、被委托的组织。来源于委托机关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程序正当原则
 3、权责统一原则
 4、合理行政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链接:
    《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学位条例》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