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科学防疫,依法履职,这些法律规定与你有关!

作者:智桥律师 日期:2020-08-28


2019年12月,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第2020年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进行梳理如下,以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这一特殊时期正确应对疫情有所帮助。

 

1级以上人民政府

1)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2)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4)停工、停业、停课;

5)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6)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7)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8)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2各级应急委员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同级应急委员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及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卫健委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执法监督。

6)发布信息和通报。经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应急委员会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省卫生厅应当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赣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7)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8)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省、市、县(市、区)级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实验室或国家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技术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6其他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  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二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29日,国办发[2008]36号)

 

第四部分  部门规章或文件

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8日,肺炎机制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6日,肺炎机制发[2020]8号)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4日,肺炎机制发[2020]5号)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3日,肺炎机制发[2020]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8日,国卫人口函[2020]23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

关于进-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国卫办宣传函[2020]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0日,2020年第1号)

关于延长2020年彩票市场春节休市时间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财办库[202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30日,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20年1月27日,汇综发[2020]2号)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1月25日,2020年第17号)

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1月25日,2020年第16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18修订)(海关总署,2018年5月1日)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2020年1月26日,2020年第4号)

关于推迟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面试时间的公告(国家公务员局,2020年1月28日)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暂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2020年1月27日)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2020年1月22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1月23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2011年5月1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卫生部,2006年8月22日,卫疾控发[2006]3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生部,2005年12月27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年2月28日,卫生部令第41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5月1日,卫生部、交通部令2004年第2号)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9年9月16日,卫生部等[1999]第4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6年3月15日,国质检卫[2016]138号)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2月26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2005年9月1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0月29日,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年5月20日,国法电[2003]8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3月14日,国检卫[201]70号)

关于外交部驻外人员出入境传染病监测体检问题的批复(卫生检疫总所,1999年6月3日,卫检总检字[1990]第87号)

 

第五部分  地方性文件

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4年5月20日,省政府令第130号)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31日)

 

第六部分  疫情防控卫生技术文件

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9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国卫办医函[2020]7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国卫办医函[2020]72号)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

《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月22日,国卫办医函[2020]6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2日,国卫办医函[2020]6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月22日,国卫办医函[2020]64号)

 

第七部分  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

全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主席令第71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年1月1日,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21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5日,财社[2020]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函[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人社部发[2019]2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4月25日,人社部发[2013]3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年5月23日,劳部发[1995]23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年1月1日,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年1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江西省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7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31日)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6日)

 

第八部分  司法解释和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4月27日,公通字[201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3日,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15日,法释[2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