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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也要“扫盲”——清明节普法特辑

作者:智桥律师 日期:2020-08-28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盛大的祭祖大节,属于礼敬祖先、慎终追远的一种文化传统节日。清明节凝聚着民族精神,传承了中华文明的祭祀文化,抒发人们尊祖敬宗、继志述事的道德情怀。人们往往通过焚香烧纸、祭祖扫墓、放孔明灯这些传统习俗,缅怀逝去的亲人和先祖,但是这些行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踩中法律盲区。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些易“踩雷”的地方。

1祭祀夹烧人民币

说到人民币应该没有人不爱吧,也没有人会和钱过不去,但在个别地方的个别人眼里,清明节的时候似乎是个例外。“焚烧人民币”类似这样的新闻几乎每年的清明节都能看到,有的人听后会感慨一句:“有钱真好!”,但也有人会觉得这样的举动疯狂又奇葩,毕竟祭祀只是我们表达对先人思念的一种形式而已,烧真钱是不是有点过分。那么今天我们先不论这件事情的对错,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这件事情

清明节烧些纸钱、寄托对故人的思念之情无可厚非,但不能发展成为夹烧人民币的陋习,非但不可提倡,更要坚决抵制,夹烧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的关于人民币的制造、流通、保护管理的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详见附件)

2、生产销售“人冥币”

目前的清明市场上,祭祀的冥币种类丰富,甚至很多冥币的纸张大小、颜色、图案、面值等,都与现行流通或曾经流通的人民币极为相似。若不细看,足以假乱真。生产销售这类冥币看似见怪不怪,但其实关于印刷这类封建迷信殡葬物品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不是能够随意印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及《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会由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及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详见附件)

 3、山火 

虽然我们常说“清明时节雨纷纷”,但还是有很多时候是艳阳天的。在这种天干物燥的时候,是最容易发生失火案的,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因为焚香烧纸、放鞭炮、点蜡烛、放孔明灯引起的山火。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使用明火应该事先观察好其场所是否能使用明火,特殊情况下应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造成火灾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是属于刑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所以,在祭祀的时候也要注意好安全问题,不要让家人担心,也不要给消防员增加负担喔!

(相关法律条文详见附件)

4、烈士名誉

清明节,原本是缅怀烈士的日子。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为祖国安定、人民安康而舍身奉献的烈士们才有了我们如今的美好生活。但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却不时地出现一些贬损烈士的言论,英雄们,却成了一些网友诋毁的对象,但是,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说的话负责!

2018年4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4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1日起正式执行。在这部法律中,对于英雄烈士的保护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如有违反,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条文详见附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防碍人民币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